社会中已经有很多关于人工智能题材的电影,而这些电影都有一个共同的主题,人类如何和人工智能共存。在很多灾难片中人工智能都充当着毁灭人类的角色,因此有很多反对发展人工智能的人存在。那么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从法律方面平衡这种问题呢?
利用良好的法律制度促进科技发展
法律不仅承担着行为调控、冲突解决、社会控制、公共管理等功能,而且负有促进社会发展,引导社会生活的使命。良好的机器人法律制度应当是既能够充分调动社会主体的创造热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财富创造法,又能够在发明创造和财富创造之间搭建起便捷转换通道的市场经济催化法。
为此,一方面,要应用良好的制度设计满足机器人发展的客观要求,积极利用机器人解放人的功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并积极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法律对科学研究的价值引领功能。从发展经验来看,并非所有的技术成果都能够造福于人类。因此,不是所有的科学活动都会得到法律鼓励(典型的如克隆人技术、换头技术等)。我们在充分肯定人工智能对解放人类生产力所带来的重大便利的同时,也必须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对传统的社会机构、社会关系、人伦关系所带来的颠覆性影响,严格划定人工智能作用(活动)的禁区。由于目前对机器人活动可能对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还缺乏必要的实践数据,加之人类还没有完全做好与机器人和谐相处的精神准备,因此在早期的机器人立法中,对机器人的自主性活动应作较多限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日趋完善和自然人与机器人相处能力的逐步增强,可以通过不断修改法律逐步放宽对机器人行为的限制。
确立人类优先和安全优先原则
现代国家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这就要求一切立法都应围绕改善人的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增进人类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进行。这既是文明立法的本质要求,也是良法善治的应有之意。这里的良法,首先要求必须具有公正性,其次要求必须是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的需要,最后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预期,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
具体到机器人立法,由于机器人的应用不但会带来深刻的社会变化,而且也会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发展,影响到对人本身的认知,甚至会危及人的生存。诚如霍金所说:“人工智能的真正风险不是它的恶意,而是它的能力。一个超智能的人工智能在完成目标方面非常出色,如果这些目标与我们的目标不一致,我们就会陷入困境。因此,人工智能的成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上最大的事件,但人工智能也有可能是人类文明史的终结!”因此在相关立法中必须确立人类优先的原则和理念,以尊重人的存在、人的生命健康、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为根本旨归。
谨慎承认机器人的法律主体资格
机器人出现之后,其身份和主体资格受到高度重视。2017年,机器人索菲亚(Sophia)被沙特授予公民身份。美国律师约翰·弗兰克·韦弗于2015年出版的《机器人也是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法律》一书提出,由于机器人已经具备自然人的很多能力,如思维能力、辨别能力、有目的的活动能力和一定的判断能力与自主决策能力,因此应当赋予机器人以和人相同的法律地位。实际上这已不是第一次对人的排他性主体地位提出质疑,早在机器人出现之前就已经被多次提出,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动物主体地位的争议。
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不仅是简单的技术创造,也是一个对人类未来影响深远且关涉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历史变革。面对功能强大的机器人,每一个行业、每一个领域的自然人的就业机会都有可能被剥夺,每一个生命个体的生存空间都有可能被严重挤压。公众对于信息、知识的获取,不但是其融入公共生活的一个条件,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因此,每一个自然人都应当对人工智能技术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都有权知道机器人被广泛应用之后对自己意味着什么。
相信只要指定充分的制度,人工智能和人类的矛盾并不是什么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