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强调,智能网联汽车属于“破坏式创新”,它是全新的交通参与者,改变了传统交通中人、车、路几者之间的关系,为交通增加了许多新要素,同时要取代人的主导地位。这些改变必然引起治理规则的变化。规则之变以阶段性为特点,体现在需求层面和要素层面。规则方面,从商业化的单轨需求转向测试和商业化的双轨需求。其中,测试阶段规则需求的增加是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产业发展在规则层面最大的区别。规则要素方面,从基于人的要素转向兼顾人类机器等多种要素,出现新型生命权问题和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监管对象发生转变,法律责任也需要重新划分。
《报告》认为,智能网联汽车对既有规则的冲击体现在交通规则、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交通规则方面,需要转变驾驶人员与驾驶许可证制度,而车辆方面则缺乏安全标准和细化的智能等级,道路方面则受地图限制且缺乏车路协同标准。经营规则的运输规则、合同规则、竞争规则、保险规则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调整。法律责任方面则需要对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调整。
因为智能网联汽车的破坏式创新,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则都在进行规则修订。其中,美国联邦层面重点在于避免技术路线干预,负责构建安全框架。而加利福尼亚州则在制定示范性规则体系,率先开展部署工作;内华达州则建立了新型公司载体,加速示范运营落地;亚利桑那州则把要点放在充分解释既有规则方面,形成宽松的制度环境。欧盟也在积极推进产业发展,负责构建协调框架。英国则在充分评估规则需求,更加重视保险责任制度;德国的路测规则要相对保守一些,更关注伦理道德引导;荷兰将开放与安全并重,重视新知识的传播。新加坡率先制定了国家标准,并积极探索新的安全体系。日本也在循序渐进的修订规则,各部门的工作也在紧密衔接。
针对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法律修改,《报告》建议,要推动立法组的建设,研究重点事项和冲突条文;评估企业技术能力,建立行业需求的收集渠道;重视伦理引导作用,建立自动驾驶伦理委员会;形成多元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的治理能力;加强部门协同合作,使协同机制制度化规范化;构建多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创造性。
编辑:王琨